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詠隴
本件原告與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尚鼎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告
法定
代理人張詠隴、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紹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