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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訴訟代理人 俞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