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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