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鈺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9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7,
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