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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聯大房地產即俞俊男 被   告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興宗 被   告 豐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隆 被   告 陳順益 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