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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川遠建設有限公司、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 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