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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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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京記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方俊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張秋香 被上訴人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1元【計算式 :(1)36.2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 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843元。(2)10.08(宜蘭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42,128元。(3)以上共計510,843元+142,128元=652, 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