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京記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方俊雄
法定
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張秋香
被上訴人 陳珮瑜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1元【計算式
:(1)36.2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
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843元。(2)10.08(宜蘭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142,128元。(3)以上共計510,843元+142,128元=652,
9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