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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擔保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有明文規   定。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   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   均得代表法人,民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如法人   之章程別無規定者,各董事均得單獨對外代表法人;如法人   之章程另有規定者,自僅依章程規定具有代表權之人,始得   對外代表法人,各董事均不得單獨對外代表法人。 二、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列載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鄭達三已歿,自無從代表被告公司。參諸首揭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   之欠缺與具有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最新戶   籍謄本,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