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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達 三業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24頁),本院於督促程序中發函通知 原告應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原告雖於108年2月22日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達固公司股東朱元若為達固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然系爭裁定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5日以108年 度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撤銷,則原告所列朱元若顯達固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 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