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連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
二、
經查,原告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達
三業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24頁),本院於
督促程序中發函通知
原告應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原告雖於108年2月22日聲請
選任特別
代理人,並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選任達固公司股東朱元若為達固公司
之特別代理人,然系爭裁定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5日以108年
度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撤銷,則原告所列朱元若顯
非達固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依
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
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