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連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
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2、3款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
準用同法
第79條、第84條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
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查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解散在案;而
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鄭達三、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
其中鄭達三業於107年11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
司繼字第38號裁定以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北區分署為
遺產管理人在案
等情,有
前揭裁定、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鄭達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
則依前揭規定,應以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即為
本件訴訟法定代理人。原告於108年2月11日提起本件
訴訟,原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已死亡,則依前
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