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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連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79條、第84條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 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查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解散在案;而 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鄭達三、趙健蓉、方惠雲、朱元若, 其中鄭達三業於107年11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司繼字第38號裁定以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鄭達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則依前揭規定,應以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即為本件訴訟法定代理人。原告於108年2月11日提起本件 訴訟,原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已死亡,則依前 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