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恆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被 告 游經國
蔡月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國漳
被 告 游豐銘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