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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補費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吳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瑞興造船有限公司因108年訴字第438號 給付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8,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