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吳佳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瑞興造船有限公司因108年訴字第438號
給付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38,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