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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108年訴字 第54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應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宜蘭縣○○市○○段○○○○號 土地上關於上訴人所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366,57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300元×被上 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1.31平方公尺=6,366,5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