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燈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108年訴字
第543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
應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宜蘭縣○○市○○段○○○○號
土地上關於上訴人所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366,57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300元×被上
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1.31平方公尺=6,366,573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