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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任展均(原名任培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漿樣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群仁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法定負責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 10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