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
原告之訴,
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
,雖於
起訴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
惟鄭達三於原
告起訴前即已死亡,此有鄭達三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見卷第21頁),是原告將鄭達三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顯有
未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