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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鋼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 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 ,雖於起訴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達三,惟鄭達三於原 告起訴前即已死亡,此有鄭達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見卷第21頁),是原告將鄭達三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 未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