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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蔡旭明 被   告 山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9,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