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呂佳琪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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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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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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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107年10月6日 │11,576元 │FU0000000 │ │
│ │ │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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