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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呂佳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 01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107年10月6日 │11,576元 │FU0000000 │ │ │ │ │行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