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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興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森 訴訟代理人 謝文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興穎建設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尚鼎鋼鉄有限公司 │107年9月25日 │396,000元 │IG0000000 │ │ │1 │大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