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力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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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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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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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峯營造有限公司陳│兆豐商業銀行宜蘭分│茂記五金股份有限公│107年11月30日 │13,913元 │CA0000000 │ │
│1 │建志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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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峯營造有限公司陳│兆豐商業銀行宜蘭分│富銓貿易有限公司 │107年11月30日 │67,830元 │CA0000000 │ │
│2 │建志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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