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裕倉
代 理 人 紀鈞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
民國107 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
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
號裁定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上,此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
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
5 月24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
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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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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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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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睿豐機械有限公司賴│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108年1月10日 │84,000元 │AM0000000 │ │
│ │文彬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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