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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鏈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達 代 理 人 歐宜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 民國108 年3 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 號裁定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上,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 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 9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 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鏈達企業有限公司 │108年3月31日 │292,722元 │FU0000000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