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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素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銀蘇澳分行│ 陳素月 │107年9月5日 │ 76,050元 │ AM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