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盆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
參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台幣貳萬元之範圍內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9年5月12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9年5月12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新台幣2萬5,3
90元整,其特休7天5,390元於調解會當場以現金給付,剩餘
2萬元分兩期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於5月25日前給
付、第二期於6月20日前給付)等語之調解內容
等情,有社團
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
可
稽,足認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
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