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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 參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台幣貳萬元之範圍內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9年5月12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9年5月12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新台幣2萬5,3 90元整,其特休7天5,390元於調解會當場以現金給付,剩餘 2萬元分兩期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於5月25日前給 付、第二期於6月20日前給付)等語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 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 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