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政杰
相 對 人 萌奇生活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宗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四、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
871元,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
12月,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
6,87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
: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8月6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8月6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871元,
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12月
,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6,87
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
: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
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
可稽,足認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
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
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