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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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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政杰 相 對 人 萌奇生活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四、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 871元,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 12月,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 6,87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 :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8月6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8月6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871元, 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12月 ,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6,87 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 :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 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 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