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俊仁 相 對 人 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 肆仟伍佰壹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台幣玖仟伍佰 壹拾玖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7月23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嗣後僅匯款共15,000元,尚有新 台幣(下同)9,519元未為給付,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就未付 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7月23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俊仁部分第一期108.8.30前付1萬元,第 二期108.9.30前付1萬元,第三期108.10.15前付4519元。以 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 到期…。」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 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 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本件聲請人 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餘款9,519元部分強制執行,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