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潘思吟
相 對 人 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憲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
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
30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以
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外,其餘
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8 年7 月23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為
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給付新臺幣(下
同)15,000元,其餘16,522元請准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 年7 月23日調解成立,而該
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期給付
,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30
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
以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
部到期」之調解內容
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
可稽,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於前
開調解成立後,僅給付15,000元(計算式:10,000+1,907
+3,093 =15,000),其餘16,522元(計算式:31,522-15
,000=16,522)則未履行乙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
細影本附卷為證,
堪認屬實。據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16,522元之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前揭調解紀錄另載
以「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
,亦不得對外
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部分,則與前揭相對人
之給付義務核無對待給付之關係,
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