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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潘思吟 相 對 人 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 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 30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以 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中,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外,其餘 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8 年7 月23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為 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給付新臺幣(下 同)15,000元,其餘16,522元請准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 年7 月23日調解成立,而該 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分三期給付 ,第一期108 年8 月30日前付1 萬元,第二期108 年9 月30 日前付1 萬元,第三期108 年10月15日前付1 萬1,522 元。 以上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 部到期」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於前 開調解成立後,僅給付15,000元(計算式:10,000+1,907 +3,093 =15,000),其餘16,522元(計算式:31,522-15 ,000=16,522)則未履行乙情,亦經聲請人提出存摺內頁明 細影本附卷為證,堪認屬實。據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16,522元之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調解紀錄另載 以「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 ,亦不得對外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部分,則與前揭相對人 之給付義務核無對待給付之關係,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