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宇霖
相 對 人 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
本案經
兩造協商核算結果,雙方約定支付
金額及日期如下:二、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
資遣費
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於108年11
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萬4,000元以及3
月5日支付1萬3,253元。)
上揭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以
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10月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10月9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
資
遣費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
於108年11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
萬4,000元以及3月5日支付1萬3,253元。)上揭金額匯入勞方
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
視同全部到期等語之調解內容
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
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
可稽,足認兩造間
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
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