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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宇霖 相 對 人 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本案兩造協商核算結果,雙方約定支付 金額及日期如下:二、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資遣費 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於108年11 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萬4,000元以及3 月5日支付1萬3,253元。)上揭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以 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08年10月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10月9日調解成立,而該調 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葉宇霖積欠工資5萬8,378元、資 遣費1萬0,875元,合計6萬9,253元(該款分五期給付:分別 於108年11月5日、12月5日、109年1月5日、2月5日各支付1 萬4,000元以及3月5日支付1萬3,253元。)上揭金額匯入勞方 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其餘各期 視同全部到期等語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 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 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