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江姵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小國時光生活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存
摺封面及應履行日
迄今之內頁明細到院,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
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社團法人宜蘭
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原薪資帳
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
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聲請。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