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明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時光之丘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請求金額新臺幣陸
萬玖仟伍佰壹拾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
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510元,
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係同意分6 期給付聲請人72,510元,
,第1 至5 期每期給付10,000元,第6 期給付22,510元,與
聲請人所主張之69,510元不符,
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其主張相對人應給付69,510
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