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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明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光之丘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請求金額新臺幣陸 萬玖仟伍佰壹拾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9,510元, 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係同意分6 期給付聲請人72,510元, ,第1 至5 期每期給付10,000元,第6 期給付22,510元,與 聲請人所主張之69,510元不符,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其主張相對人應給付69,510 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