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明暉
相 對 人 時光之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新
臺幣72,510元,資方於109 年1 月10日起至109 年6 月10日止,
分六期給付每期於每月10日給付,第一至第五期每期給付10,000
元,第六期給付22,510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
內容中,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柒仟元外,其餘新臺幣陸萬伍
仟伍佰壹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08 年12月11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為
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
同)7,000元,其餘65,510元請准強制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
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 年12月11日調解成立,而該
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72,510元
,資方於109 年1 月10日起至109 年6 月10日止,分六期給
付每期於每月10日給付,第一至第五期每期給付10,000元,
第六期給付22,510元,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
內容
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
可稽,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成立之調解確
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相對人於前開調解成立後,
僅給付7,000 元,其餘65,510元則未履行乙情,亦經聲請人
陳明在案,
堪認屬實。據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給付65,510元之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前揭調解紀錄另載以「前
揭金額經資方履行後,
兩造就
本案不得再提出
異議或請求及
契約
期間所衍生其他民事、行政之
請求權均拋棄,本案勞動
契約已於108 年7 月31日終止,以上經當事人確認同意,
嗣
後雙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本書內容,
亦不得對外
散播不利雙方之言論」部分,則與前揭相對人之
給付義務核無對待給付之關係,
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