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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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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念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念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惠   鉅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3,000 元之內容為何?並   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求相對人給付513,000 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四、受僱於相對人從事何職務?任職期間、每月薪資數額為何?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領取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