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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偕書銘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芝 被   告 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7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2,471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 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