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偕書銘
法定
代理人 李孟芝
被 告 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7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2,471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
身分證字號、住址等
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