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岱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琳玲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26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上訴人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3分之2,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810元(計算式:8,430-8,430×2/3=2,8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