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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代 理 人 廖信炯 債 務 人 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云 人 一、㈠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馨云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張馨云其中一人已為    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