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紹文
代 理 人 廖信炯
債 務 人 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云
人
一、㈠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馨云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張馨云其中一人已為
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