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債 權 人 許家菱
債 務 人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郡憲
債 務 人 卓尚杰
一、㈠債務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尚杰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貳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