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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0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債 權 人 許家菱 債 務 人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債 務 人 卓尚杰 一、㈠債務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尚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貳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