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豐任
債 務 人 乾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清鋒
人
債 務 人 許淑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捌
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