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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3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豐任 債 務 人 乾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清鋒 人 債 務 人 許淑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捌   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