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河
債 務 人 曹哲誠即巨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參佰肆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