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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鴻文名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109年12月31日 │9,850元 │LB0000000 │ │ │1 │ │ │限公司 │ │ │ │ │ └─┴─────────┴─────────┴─────────┴─────────┴────────┴────────┴──┘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