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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宥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繼字第三七三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祥文之債權人,因 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 73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支 票、退票理由單、被繼承人陳祥文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 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73號卷宗部分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