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上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昭宏
相 對 人 張毓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
TH0000000),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
付款,
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
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應記載
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時間,形式上無從判斷究竟為何,與
未記載
發票日無異,此有本票原本
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該本票為無效之本票,不生票據
債權債務關係;故本件聲請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