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溢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學道
相 對 人 鉅盟企業社即游寶玉
游文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伍拾肆
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且未
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貳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
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經查,附表編號2之本票並未填載完整到期日,故無從確定
其到期日,即屬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即109年6月1日日為到
期日。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 20 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
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2 項前段規
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00│109年10月15日 │467,500元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7日 │TH0000000 │ │
│1 │ │ │ │ │ │ │
├─┼──────────┼─────────┼──────────┼──────────┼────────┼──┤
│00│109年5月30日 │72,500元 │109年6月1日 │109年6月2日 │TH0000000 │ │
│2 │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