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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陳高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法定代理人 陳吉成 法定代理人 陳文旭 法定代理人 陳献志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法定代理人 陳友朋 法定代理人 陳理勳 相 對 人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上列當事人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 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9 年度裁全字第15號),未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訟事 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