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陳高
法定
代理人 陳振輝
法定代理人 陳吉成
法定代理人 陳文旭
法定代理人 陳献志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法定代理人 陳友朋
法定代理人 陳理勳
相 對 人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處分,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
3條前段
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9
年度裁全字第15號),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
非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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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