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億5,309萬306元,核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6萬1,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