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育文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
,就債務人鍾育文對
第三人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
包含薪俸、獎金、津貼等)不得開始執行,已開始之核發
扣押命
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
止(但有
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
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
其
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法院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
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同條
例第48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
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
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而有為之之必
要,此
觀諸該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
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翔亞公司)聲請執行聲請人任
職期間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
惟聲請人業
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更生中,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重生之機會,為
此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
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更生事件(下稱
系爭
更生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現係任職於第三人翔亞公司
,其薪資收入自民國109 年3 月起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24,000元,有收入
切結書
可稽,於依前述強制執行程序執
行扣薪三分之一後,餘額僅16,000元,扣除依聲請人於系爭
更生事件陳報之其更生前兩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0,800元後
,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其他普通債權人,則為免聲請人財產持
續清償特定債權人,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公平受償,
並使債務人有重建其經濟狀況之機會,應認聲請人所為
本件
保全處分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消債條例第19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
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