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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聲 請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相 對 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 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達公司) 之董監事業經經濟部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董監事改選,並 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當然解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所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瑩達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居所上開通知已於109 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 請人於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確有合法代理權限,是聲 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