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洋
聲 請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相 對 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
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
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達公司)
之董監事業經經濟部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董監事改選,並
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當然解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所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
嗣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瑩達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住所或
居所,
上開通知已於109 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聲請人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
請人於
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確有合法
代理權限,是聲
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