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成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7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