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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潘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鵬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