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潘金德
訴訟
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被 告 鵬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