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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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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拆除於原告管理之坐落宜蘭縣○○市○○ ○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移除其他物品,並返還土地。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原告另請求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附表計算 式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4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 揭露資料)供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㈠、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62,083元/㎡×134㎡(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319,12   2元 ㈡、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424元/㎡X110.58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128,786元 ㈢、合計14,447,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