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興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19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