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宋明龍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梅林白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及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⑴應交付原告民國10 4年起至109年止之歷年公司財務報表、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 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等資料、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5, 6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1)請求交付被告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 部分,性質上為財產權之請求,無法核定原告獲勝訴判決後所 得受之利益數額為若干,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訴訟;(2)係請求給付股利金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1)合併計算之。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75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