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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須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